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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认定
引用本文:徐凌波.债权行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认定[J].中外法学,2023(3):707-724.
作者姓名:徐凌波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关 键 词:占有目的的非法性  虚假债权  非法债权  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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