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政民主新范式的协商民主:概念、价值与特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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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激涛.作为宪政民主新范式的协商民主:概念、价值与特质[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3):3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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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激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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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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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协同治理下宪法商谈建制化研究”(批准号GD12YFX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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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解决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晚近西方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秉持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应当源于自由平等公民间的协同商议立场,并通过国家的宪政制度设计以实现真实自治的民主理想。作为宪政民主理论的新范式,协商民主以维系理性共和国的宪法秩序为旨归,具有彰显人民的宪法主体地位、形塑和谐的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矫正自由民主的内在缺陷、控制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培养公民宪法认知力的重要价值。协商民主还蕴涵着深刻的宪政品格:尊重宽容是理性协商的前提,积极参与是公民的协商美德,互惠合作是持续协商的基本原则,程序正义是有效协商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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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协商 协商民主 宪政民主 宪政品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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