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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的基本国情开拓工会建设的新领域——关于在私人企业建立工会的思考
引用本文:吴勇青,李保国.按照中国的基本国情开拓工会建设的新领域——关于在私人企业建立工会的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88(2).
作者姓名:吴勇青  李保国
作者单位: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而且发展不平衡,因而决定了与之相联系的公有制经济必然具有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经营方式,并且不可能囊括一切社会经济领域。其分配制度也不可能是单一的、完全的按劳分配。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一种既不同于过渡时期,也不同于以往的私有制社会的私人企业在我国出现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的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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