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社会道德变革中的个人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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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世晶.简论社会道德变革中的个人作为[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2(5):8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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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世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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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哲学流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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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当代同情问题研究”(10YJC720031);2012年辽宁省社科联重点课题“马克思正义观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价值观”(2012lslktzdian-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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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如何,表现为道德主体的个人行为,而道德主体的行为又需要社会道德环境的保障,在一个没有保障的社会环境中,为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都可能面临危险或者造成损失。轰动一时的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和2009年的天津“许云鹤案”,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就社会道德状况展开了大讨论。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的发生,网友热议的焦点已经不单单是社会道德状况如何的问题,而是开始了对自身的叩问:“是否可以如此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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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道德环境 个人行为 变革 简论 道德状况 道德主体 2009年 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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