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审查批捕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程序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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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红,刘黎明.提请审查批捕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程序有待完善[J].人民检察,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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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红 刘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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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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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在提请审查批捕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审查批捕部门进行审查,而没有对移送的程序、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的过程仅仅凭借两部门的相互信任。两部门的办案人员在接交案卷材料及证据时只是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案卷材料几册,这样就无法详细具体的对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核实,双方移交了哪些案卷材料及证据无任何依据。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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