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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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爱蓓.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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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爱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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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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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立法在立意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信托法理是投资基金的本位。在西方发达国家,不管是公司型的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其基本的组织格局一般是由发起人构成基金管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托管机构成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者;而不等额出资的非特定众多投资者是基金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亦是基金收益的受益人。因此,以投资基金为存在形式的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投资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特征,是以受托人作为名义所有者予以管理的独立财产,与受托人本身的固有财产须完全隔离,这也是信托投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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