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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来信2003年5月,由于感情不合,我提出与妻子李某离婚,她坚决不同意。为达到离婚目的,我作了让步,同意把我们家8万元存款全部给李某。法院依照我们商量的意见,将8万元存款判给李某,并判决我们离婚。后双方都有些后悔,于2003年12月复婚。复婚后,因赡养老人等问题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再度破裂。李某提出离婚,我同意,但要求把8万元存款分给我一半。李某认为这笔存款属于她婚前的财产,不同意分割。这8万元存款本是我和李某一起生活时的共同积蓄,她凭什么不分给我?(肖云)复信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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