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多房产抵押有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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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梅生.民间借贷纠纷多房产抵押有误区[J].公民导刊,2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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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梅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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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办抵押登记,权利无从保障
案例]
2016年8月1日,李先生向项丽萍借款50万元,用于解决生产周转资金问题,彼此约定用李先生的房屋抵押,并明确将此内容写入了借据,但并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半年后,当项丽萍因为李先生未能按期支付借款本息,要求变卖抵押房屋受偿时,却发现房屋早已被李先生出售,用于清偿陈某的原材料货款.项丽萍当即以其作为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李先生之举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李先生的售房行为无效,或者让陈某将房款移交给自己.不料,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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