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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与保护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2l号司法解释第4条的适用与完善
引用本文:刘军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与保护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2l号司法解释第4条的适用与完善[J].科技与法律,2014(4):732-745.
作者姓名:刘军华
摘    要: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中仅使用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功能性技术特征以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如果该功能性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日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约定俗成、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或者上位概念,则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所普遍知晓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不以说明书是否公开为限。将此类特征的保护范围限定在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意在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使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相一致。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是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够概括出的实现该功能或效果的必要技术手段;等同的实施方式应当根据“等同原则”进行界定。

关 键 词:专利法  权利要求解释  功能性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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