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 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这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 ,但由于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许多学者纷纷发表了相关见解。最近 ,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颁布了一些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的司法解释 ,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过多地注重了财产、人身的损害 ,忽视了对生态的破坏。刑法 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 339条第 2款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均规定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