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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引用本文:冉克平.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0,28(2).
作者姓名:冉克平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先合同义务  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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