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火工品怎能这样管理审批——评析受贿、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违纪之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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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炜.民用火工品怎能这样管理审批——评析受贿、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违纪之构成[J].先锋队,2014(11):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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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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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4月至2009年2月间,史某先后担任某县公安局段纯派出所所长、刑侦大队长、副局长。其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批;住,多次为苗家庄煤矿老板刘某“联系”,从本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购买大量炸药、雷管等火工品;多次为徐某经营的徐家庄煤矿“联系”违规购买大量火工品。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并掌握开采煤矿火工品审批权后,公然非法审批和介绍买卖炸药雷管,擅自将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买卖的雷管卖给煤老板徐某。期间,史某分别以“入股分红”、“借款”、“活动经费”等名义,累计收受刘某、徐某人民币共2999.5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金、25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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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买卖 火工品 审批权 爆炸物品 受贿 管理 民用 违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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