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
引用本文: | 杨继.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法学,2006(4). |
| |
作者姓名: | 杨继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中国已制定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但始终缺乏在商法领域起到基本法作用的通则性规范。在学术研究中,对于各单行商事法之上的商法总论部分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忽视。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关系的三种不同立法模式中,中国应坚决地选择不完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于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之间有大量立法空白存在,而且商法通则中的大量制度不适合制定分散的单行法律,有必要将其统一立法。从商法通则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判断,这一立法也有着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并提出中国《商法通则》(或《商事通则》)的结构和内容建议。
|
关 键 词: | 商法通则 商法总论 商法典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