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刑法改革中的酌定减轻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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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秉志,刘媛媛.论当前刑法改革中的酌定减轻处罚权[J].法学,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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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刘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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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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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酌定减轻处罚权的适用经历了1979年《刑法》中的滥用和1997年《刑法》中的萎缩两个极端,立法上的不成熟是这两种偏差的主要原因。应对其加以修订,以发挥其柔化罪刑法定原则、激活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刑罚个别化等积极价值。从实体上看,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不应成为适用这一制度的前提条件,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应作广义理解;从程序上看,现行核准条件过于严苛,宜改为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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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改革 酌定减轻 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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