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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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雄兵.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J].法学评论,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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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雄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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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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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前证据开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审前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的一种制度。审前证据开示在美国运用最为普遍。美国单方面实行域外审前证据开示遭到其他国家的普遍反对,为了对抗美国式的审前证据开示,许多国家制定了障碍立法或保密立法。为减少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海牙取证公约》对审前证据开示作了规定,公约第23条允许缔约国对审前证据开示予以保留。但是,公约制定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依然存在。为解决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国际社会还需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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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前 证据开示 《海牙取证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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