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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解读——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责任主体的对接为中心
引用本文:谢薇,韩文.对《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解读——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责任主体的对接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0(6).
作者姓名:谢薇  韩文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物件责任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前者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机动车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运行活动,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后者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运行活动,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必须将两部法律的规定对接,根据交通事故类型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危险责任是在弱者保护语境下的危险责任,与西方保有人制度存在差异。

关 键 词:物件责任主体  行为责任主体  机动车一方  保有人  危险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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