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帐损失及会计核算方法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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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欣,李森香,丁华军.坏帐损失及会计核算方法分析[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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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欣 李森香 丁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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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黄欣),山东证券公司(李森香),山东省青年干部学院(丁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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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对于坏帐准备如何提取,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提取坏帐准备时,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的比例提取;在资产负债表上,坏帐准备是以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的。很显然,现行制度规定的坏帐损失,是应收销货款的坏帐损失,但不包括同样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应收款项,如: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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