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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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磊.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思考[J].法学论坛,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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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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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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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取消在庭审准备阶段法官“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规定和作法庭审前的准备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开庭审理程序的一个必要阶段。在这一阶段 ,因为没有当事人的参加 ,以及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活动 ,法官对诉讼材料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对实体问题则不宜介与 ,以免影响程序的正当性。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 1 6条就庭审前准备阶段规定 ,法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实际上是明确地授予了法官对实体问题进行预审的职权。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与现代诉讼中所确立的直接、言词原则相对立 ,是一种预先进行的书面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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