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可期待的途径(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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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友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可期待的途径(下)[J].中国律师,2011(7):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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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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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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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
1985年12月.司法部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一)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二)对已经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批准机关要认真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允许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切实加以整顿,或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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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服务机构 期待 国务院办公厅 咨询机构 主管单位 司法部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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