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天下与律师 |
| |
引用本文: | 吴友明.国家天下与律师[J].中国律师,2011(9):1-1. |
| |
作者姓名: | 吴友明 |
| |
作者单位: | 珠海市律师协会 |
| |
摘 要: |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不知何时被转换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二者其实有所不同。在以国为家的君主眼里,“国事”是君主家的私事儿,不关老百姓;而“天下”亡不亡。才是老百姓的事儿。清朝末年,英军和清兵在广东珠江口为了鸦片大打出手。两岸有众多民众瞧热闹。每有官船被火炮击中,民众即鼓噪取乐。
|
关 键 词: | 家天下 律师 “天下” 清朝末年 老百姓 珠江口 兴亡 君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