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也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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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正明.贪官也有“义务”[J].文明与宣传,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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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正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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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这里所指的“义务”,是指那些东窗事发后被认定为贪官之后的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指其应连带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报载,南京国企反腐败出新招:不论谁贪污腐败,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责任,付出代价,用私人财产填补窟窿。该市某包装材料厂厂长因腐败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严重亏损,使70万元的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最近,监察机关将该腐败的厂长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责令其变卖住宅、汽车等家产来弥补企业的损失。南京国企反腐的这一招无疑让那些贪官污吏们真正尝到了腐败的苦头。又打腚又拔毛,让腐败者丢了乌纱又破财,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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