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不宜再使用“劳改”及派生语
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行后,“劳改”及派生语应作相应的改变。诸如“劳改犯”应改为罪犯;“劳改队”应改为监狱,“劳改局”应改为监狱管理局;“两劳释放人员”,应改为刑满释放人员和教养解除人员。然而,当前“劳改”及派生语仍屡屡出现在报纸和刊物上,尤以“两劳释放人员”为多。为何“劳改”及派生语要作上述的改变呢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1章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该法第4条还规定:“监狱对罪犯应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