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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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飞.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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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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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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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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