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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简述
引用本文:段守亮.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简述[J].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作者姓名:段守亮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5
摘    要: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制度  德国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公示性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Germany
Duan Shouliang.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Germany[J].Justice of China,2009(4):104-106.
Authors:Duan Shoul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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