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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重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引用本文:贾迪,谢雄伟.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重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J].中国卫生法制,2023(2):11-16+43.
作者姓名:贾迪  谢雄伟
作者单位:1.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2. 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药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形式类似,存在两种行为模式,致使罪过形式学说纷争。但故意与过失的罪过形式存在位阶关系,适用该位阶关系厘清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降格评价澄清罪过争议,依照同类法益确定罪名适用标准,组合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建构双层罪过论,以定罪要素和量刑要素决定意欲要素,厘清本罪的罪过形式。

关 键 词:药品监管渎职罪  药品安全  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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