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曾经规定了追续权条款,引发了追续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巨大争议。反对者主要秉持着"挨饿的艺术家"学说、"首次销售"原则与价值学说驳斥追续权的正当性。不过,这些观点对追续权存在误读,不具有说服力。从著作权原理上看,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一方面,艺术家有权依著作权法获得利益,但现行著作权法对艺术家仅存有限的实践价值,追续权能够使得艺术家与其他作者在获益上处于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原件再次出售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这一消费群体将因此有机会观看并使用艺术作品,根据作品使用等级体制,艺术家对于最终消费群体使用作品的直接报酬请求权转为对中间商的间接报酬请求权,此即为追续权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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