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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引用本文:裘石,吕军.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J].法学,1995(12).
作者姓名:裘石  吕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裘石),上海九州律师事务所(吕军)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理论界十分关注企业的产权问题研究,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却未予足够的重视,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缺陷,从而使得如何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如今在某些地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为此,本刊和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并邀请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法院、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多次聚会研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问题、下面发表一些与会同志的发言,并欢迎同志们继续来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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