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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引用本文:翁子明.论建立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制度[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1):95-106.
作者姓名:翁子明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摘    要: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是一个全新的诉讼法范畴。现行的诉讼法体系及诉讼法理论中,保全仅限于财产,即财产保全。然而,实践证明,财产保全并不能包容保全的所有形态。海事诉讼实践中首先出现了显然不属于财产保全的保全请求,如请求强制卸货、强制交货等,具有开拓精神的海事法院也做了一些尝试。这无疑是对现行诉讼法的突破。可惜由于缺乏立法依据和理论指导,这种有益的尝试目前还处于盲目的、犹豫的阶段。本文拟对这一新的课题作一肤浅地探索,以求抛砖引玉。

关 键 词: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海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中国  《海商法》  海事法院  海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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