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
| |
引用本文: | 翁子明.论建立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制度[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1):95-106. |
| |
作者姓名: | 翁子明 |
| |
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
| |
摘 要: | 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是一个全新的诉讼法范畴。现行的诉讼法体系及诉讼法理论中,保全仅限于财产,即财产保全。然而,实践证明,财产保全并不能包容保全的所有形态。海事诉讼实践中首先出现了显然不属于财产保全的保全请求,如请求强制卸货、强制交货等,具有开拓精神的海事法院也做了一些尝试。这无疑是对现行诉讼法的突破。可惜由于缺乏立法依据和理论指导,这种有益的尝试目前还处于盲目的、犹豫的阶段。本文拟对这一新的课题作一肤浅地探索,以求抛砖引玉。
|
关 键 词: | 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海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中国 《海商法》 海事法院 海事请求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