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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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克本,柳红兵.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基础[J].法制与社会,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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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克本 柳红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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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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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罚目的的转变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确立是刑事制度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刑罚效果是影响和评价刑事制度的主要标尺。在对报应和功利主义刑罚观扬弃的基础上,刑罚人道主义和轻刑化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我国,恢复性司法包括刑事和解观念逐渐融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谨慎推行。刑事和解首先应在轻罪公诉案件范围内试行,和解的事实基础在于罪刑轻微且加害人悔罪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解的法律依据是相对不起诉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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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罚目的 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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