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兼论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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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佳兴.新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兼论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J].法制与社会,2015(2):178-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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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佳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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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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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两派的主要分歧在于行为样态及其主观要素的考察应该放在违法中还是责任中。我国学者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争论,是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行的。中国的刑法在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上,应该走向"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抛弃了道德主义的新行为无价值论;其作为"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说"的统一体,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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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性 新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侵害导向说 行为规范违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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