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以不作为侵权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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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凯超.论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以不作为侵权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2):238-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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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凯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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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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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以社交等目的而共同饮酒的当事人之间,部分共同饮酒人对非饮酒不能受到损害的其他共饮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本文首先引出问题:作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仅由私人友谊调整的普通社会关系"之情谊行为何以引起法律纠纷并可为法律裁判之?然后本文从"情谊行为"的角度出发探究了情谊行为何以进入民法视野。在此基础上,本文揭示了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对作为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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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饮酒人 情谊行为 不作为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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