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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盗窃”的三个问题
引用本文:陈忠博.论“入户盗窃”的三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5(2):262-263.
作者姓名:陈忠博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浙江省乔司监狱检察室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予以规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的认定也随之改变,行为人只要实施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与此相关联,"入户盗窃"具有两种未遂形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户盗窃"的两种未遂形态应区别对待。此外,"入户盗窃"中,"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对于"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入户"与"盗窃"不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还应发生在同一空间内。

关 键 词:入户盗窃  着手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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