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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合理冲突的衡平
引用本文:成立,杨志刚.合法与合理冲突的衡平[J].人民司法,2003(1).
作者姓名:成立  杨志刚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杨志刚)
摘    要:案情2001年3、4月间,被告人何某与王某在何家中及工地,非法制造炸药600余公斤。罗某明知何某购硝酸铵化肥是用于非法制造炸药,仍先后两次帮助将化肥运至何某家中,供其非法制造炸药所用。案发后,在何某工段搜缴非法制造的炸药25.5公斤。陈某、王某、马某相互勾结,由王某、马某购买原料,由陈某支付购料款,并提供场所和锅灶等用具,非法制造炸药90余公斤,供陈某开山之用;另由陈某提供原料、工具和场所,由被告人费某及姜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炸药100余公斤,供陈某开山之用。何某甲勾结何某乙等人购买原料,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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