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给力代表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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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编辑部,陈美秋.监督:给力代表履职[J].人民政坛,201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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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编辑部 陈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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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谁来监督监督者"是权力运行领域的永恒话题。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规范,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应当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区别。只有把人大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让选民、原选举单位和社会舆论等群起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才不会懈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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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代表 严格监督 选举制度 组成人员 重要原则 权力运行 国家权力机关 公权力 社会主义 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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