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和指纹——“中国古代证明文化漫谈”之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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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云卿.遗嘱和指纹——“中国古代证明文化漫谈”之十四[J].中国公证,2006(3):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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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云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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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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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公证的证明力及其预防纠纷的作用在遗嘱的订立和执行上得到了明显的反映。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拥有的财产预先作出的处分,并在其死亡后生效。订立遗嘱后,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一部或全部,也可由非法定继承人受赠一部或全部。遗嘱制度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一种方式,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产生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里已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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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公证 证明力 中国 古代 非法定继承人 财产所有权人 《十二铜表法》 文化 指纹 公证机构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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