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发生的“引发式”解释及其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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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霍宪丹,翟中东.犯罪发生的“引发式”解释及其价值[J].比较法研究,2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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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霍宪丹 翟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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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教授
(霍宪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教授(翟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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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者提按:知其然易,知其所以然谈何容易!但惟有知其然方能更有效地防患于未然,此所以尤为犯罪学之重要课题。犯罪何以发生,从来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此处文章大胆重提“人格罪因论”,并以此为出发点对于“犯罪人格”的构成与形成因素作了尝试性的探讨。文章对“引发式”理论的制度价值予以肯定并分析论证,力求为犯罪控制或犯罪抗制的更高效率与效果提供思路。论难题于平易之中,寓深意于淡写之笔,颇有“引发”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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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igger" Theory on Crime and It's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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