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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熟人的犯罪
引用本文:张宝义.论侵害熟人的犯罪[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3).
作者姓名:张宝义
摘    要:在众多的社会犯罪中,有一种犯罪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即以熟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是犯罪者与被侵害人在犯罪前已经相识或熟识,犯罪行为是依业已存在的确定社会关系而进行的,不具有陌生人之间犯罪那样的“随机性”,因此该类犯罪较准确地反映社会关系内在的矛盾性,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为了对该类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对天津市1995年入狱的2189名罪犯进行了相关内容的调查,调查发现全部罪犯中以熟人为侵害对象的占24.1%,以陌生人为侵害对象的占39.1%,其余36.8%的罪犯是以非自然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盗窃公有财物、贪污、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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