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需从哪些方面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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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佑生.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需从哪些方面完善[J].红旗文稿,20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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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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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 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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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治商业贿赂必须加强法治,同时要充分考虑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特别是要认真研究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条款,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推进有关法律的完善。首先,《公约》界定的贿赂犯罪主体有三类:一是本国公职人员;二是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三是私营部门内的贿赂。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包括外国公职或国际组织人员,也没有规定私营部门的贿赂。因此,在修改刑法时,应适当扩大贿赂罪的主体范围,以更好地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其次,《公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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