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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引用本文:俞宏雷,王立新.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1996(2):24-26.
作者姓名:俞宏雷  王立新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俞宏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立新)
摘    要:<正>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法律特征之比较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学术界也尚未对此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定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有关机关正在起草的法规草案的精神,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方的选择,出资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回租赁物。从其基本含义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 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金钱消费借贷契约(我国则称为借款合同)之实质,笔者认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租赁物件  出租人  购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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