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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性质之我见:担保而非用益
引用本文:张圣.典权性质之我见:担保而非用益[J].法律适用,2008(4).
作者姓名:张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所谓典权,简而言之,就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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