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或拒交发票能否成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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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乐科.未开或拒交发票能否成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J].法制与社会,2012(10):24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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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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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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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买卖合同中卖方不履行开具和交付义务,买方可否以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必须从义务的性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等入手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合同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合同的给付义务,买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未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附随义务,买方视情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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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义务性质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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