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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或拒交发票能否成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
引用本文:乐科.未开或拒交发票能否成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J].法制与社会,2012(10):241-242.
作者姓名:乐科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买卖合同中卖方不履行开具和交付义务,买方可否以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必须从义务的性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等入手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合同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合同的给付义务,买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未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附随义务,买方视情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 键 词:义务性质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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