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造作伤及法医临床学鉴定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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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锴,李海斌.浅析造作伤及法医临床学鉴定要点[J].法制与社会,2012(5):261-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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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锴 李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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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泾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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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所常碰到的自伤大多数都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运用各种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方法造成自身损伤,称为造作伤.造作伤和自杀性损伤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是由于进行自杀和造作伤者的目的不同,因而又可表现出某些特殊的规律性,尤其时用锐器性的器械作为造作伤的工具时,其规律性更为突出,在一般的情况下是比较好认定的,但在特殊的情况下还需要参考案情、现场、精神状态和其他的旁证材料综合判断认定.对于基层法医工作者有着重要的实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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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医临床学 造作伤 鉴定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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