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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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宏杰.浅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10):67-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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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宏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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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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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小悦悦事件让国人又一次感到道德的式微,有声音说应该用刑法来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保卫社会。针对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本文先后从法解释及立法两个层次,探讨"能不能"以及"应不应"对其进行评价。本文认为,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对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见危不救行为进行评价是可能的,但是这种评价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进行限制;同时,对于仅负道德义务的人的见危不救行为,现在未到通过刑事立法对其进行制裁的时机,这既是从中国当前现实状况出发得出的合理考虑,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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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危不救 不作为犯罪 等价值性 刑法谦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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