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检察监督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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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如燕.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检察监督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9):154-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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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如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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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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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修正,固然将目前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抗诉、检察建议这两种监督方式通过修正立法予以了确认,但同时这种修正也使得检察监督的方式成为封闭性的,建议将本条修正案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正草案规定调解书只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予以监督,建议放开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范围,与法院系统内部对调解的监督范围相一致,只要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的,均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修正草案中要求当事人先穷尽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救济途径,才能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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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督方式 调解监督 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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