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责任之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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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传薇.仲裁员责任之法理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10):8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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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传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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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三资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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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仲裁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仲裁员责任确立与否。本文赞同仲裁性质理论中的混合说以及仲裁员有限责任论,但同时指出在适用仲裁员有限责任论的多个国家中,对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本文从混合说的基本理论入手,并试确立一个统一的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即基于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仲裁员的行为也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其中,对于违反契约义务的行为,仲裁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司法性行为,仲裁员享有民事责任豁免,除非其是故意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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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员责任 契约行为 司法行为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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