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标准规范化的实证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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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万怀,李春燕.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标准规范化的实证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2(9):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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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万怀 李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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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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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孙万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治理控制与刑事司法犯罪化反思”(11BFX1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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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最为集中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规范认定该罪的"情节较轻"有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标准。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法定刑的幅度往往与量刑情节无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导致了量刑畸重畸轻的情况。"情节较轻"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从行为人的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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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 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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