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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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曼媛,刘庆林.试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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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曼媛 刘庆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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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
(邢曼媛),太原市人民警察学校(刘庆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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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责任。所以,国家赋予了人民警察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的权力。《人民警察法》的颁布实施,使人民警察的一切活动置于法律规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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