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最早的法官守则及其影响
引用本文:叶峰.我国最早的法官守则及其影响[J].河北法学,1988(2).
作者姓名:叶峰
摘    要:载入《尚书》的《吕刑》,记述了西周穆王时的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其中,有关对司法官员提出的执法、守法要求,当是我国最早的法官守则。 《吕刑》对法官的要求,可以归纳为: 第一,依法办事、宽严适中。法官先要弄懂法律条文,依照条文仔细斟酌,判处适中的刑罚,使所审判的案件都能够做到公正,即所谓的“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同时,法官应当“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即不要引用过时而失效的法律,在明察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使每个案件的处理都符合现行法律。 第二,因时用法,灵活量刑。法官在审判时,应当采取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形势裁量处罚,所谓“刑罚世轻世重”。重罪适宜轻判的,就应当改判为轻罪,轻罪适宜于重判的,就应当改判为重罪。在案情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从轻不从重,即“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第三,排除干扰,独立审判。法官应当独立审判,不受干扰,纵使是遇到权势,也不要屈服,“虽畏无畏”。力争达到当时社会的最高道德——正直、刚克、柔克“三德”。 第四,忠于职守,廉洁刚正。法官应当“戒为勤”,把克勤尽职作为准则。只是能言善辩是不够的,法官必须善良正直,有才能,“非佞折狱,惟良拆狱”。衡量一个法官好不好的标准,就是看他是否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