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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宜适用行刑阶段
引用本文:朱沅沅.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宜适用行刑阶段[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4):6-13.
作者姓名:朱沅沅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摘    要:一.恢复性司法的内生缺陷 (一)恢复性司法将“正义”推向了不确定状态 恢复性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念挑战在于刑罚报应主义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正义”的标准的讨论。传统司法要求同样犯罪的人在法定犯罪内受到同样对待的刑罚。刑罚是国家预定的,对于个体来说不能更改。这实质是将正义用程序来界定,强调“公正”的原则——正义是作为一个普遍的概念来运用的。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正义”  行刑  法定犯罪  罪刑法定  报应主义  传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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