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味着一视同仁,不作差别对待。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差别对待是必不可少且合情合理的。在《基本法》第25条诉讼中,香港法院确定了"两步走检验方法":第一步是确定比较对象,查明差别待遇是否存在;第二步是审查差别待遇是否有理可据,若证明有理可据,则不认为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基于不同理由的差别对待有不同的审查基准:基于性别、种族、性取向等个人特质的差别对待的审查基准为严格审查,即"不超过实现合法目的所必需的程度",而基于其他不涉及个人特质的差别对待的审查基准为宽松审查,即"没有明显缺乏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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